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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論安拉說:“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作一個贈品,交給她們。”(《古蘭經》4∶4)用來做聘儀的多與少。安拉說:“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另一個妻室,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古蘭經》4∶20)又,安拉說:“……,也未為她們決定聘儀的期間,……。”(《古蘭經》2∶236)賽赫勒說:“使者曾說過:‘當給予婦女聘儀,哪怕是一枚鐵戒指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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