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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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論一個人說:“婚姻無效,除非有監護人,因為安拉說:‘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期滿,那麼,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古蘭經》2∶232)這包括處女和寡婦。又,安拉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通道。已通道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通道。已通道的奴僕,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這等人叫你們入火獄,安拉卻隨意地叫你們入樂園,和得到赦宥。他為世人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他們覺悟。’(《古蘭經》2∶221)又,安拉說:‘你們中未婚的男女和你們的善良的奴婢,你們應當使他們互相配合。如果他們是貧窮的,那麼,安拉要以他的恩惠,使他們富足。安拉是富裕的,是全知的。’”(《古蘭經》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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