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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論有關聘娶哪類婦女為合法和聘娶哪類婦女為非法的事情。安拉說:“安拉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麼,你們無妨娶她們。安拉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他又嚴禁你們娶)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安拉以此為你們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可以借自己的財產而謀與婦女結合,但你們應當是貞潔的,不可淫蕩的。既與你們成婚的婦女,你們應當把已決定的聘儀交給她們。既決定聘儀之後,你們雙方同意的事,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4∶23-24)艾奈斯主張:“經文中的‘目哈索那提,米男尼薩儀’一句指的是那些已經有丈夫且是自由的婦女,她們對於其他男人是非法的。就‘銀倆,馬麥勒克特,愛馬奴庫姆’(除了你們右手所掌管的)一句,有人主張:主人可以讓自己的女奴離開她的男奴丈夫(離婚)。”他還主張:“不得和多神教徒結婚,除非她(他)皈依伊斯蘭。”伊本•阿拔斯主張:“超過四個妻室者是非法的,其境況猶如娶了其母,或女兒,或姐妹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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