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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論安拉說:“安拉禁止你們娶你們的……,乳母1503。”(《古蘭經》4∶23)在具有乳養關係的人之間所禁止的事情與在血親之間所禁止的事情同】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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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末,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4∶23)——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