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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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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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五十四篇:調解
【論在債權人和繼承人之間的調解以及(不稱不量地)還債。伊本·阿拔斯主張:兩個合夥人在分手時,一個可以拿走債款,另一個可以拿走實物。如果二人中的一個有所損失,不得再找其以往的同伴(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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