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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篇:作證 【論只要發誓對於被告是必須的,被告就得就地發誓,但不必為此目的而把被告從他所在之地帶到他地。662在葉門,麥爾旺命令栽德·本·薩比特到演講臺上發誓,但後者說:“我要在原地發誓。”於是他開始發誓,但拒絕去演講台。麥爾旺對栽德的拒絕感到驚訝。使者對原告說:“你要找來兩個證人,否則被告將發誓。”使者在說此話時並未指定應在何地發誓。】[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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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法學家哈乃菲和布哈裡持此觀點,即被告在原地發誓即可。而其它法學家如馬立克和沙菲儀則認為:情節輕的,可在原地發誓;情節重的,須到清真寺或某一特殊場所去發誓。——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