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五十三篇:作證 【論被告需在有關財產和法度方面的事情上發誓。使者說:“要麼你有兩個證人,要麼被告發誓。”伊本·舒卜魯麥傳述:艾布·齊納德對我說:“原告方面一個證人的作證和原告的發誓就足夠了。”我說:“安拉說:‘……,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如果她們二人中一個忘了,另一個可以提醒之,……。’ (《古蘭經》2∶282)如果僅憑一個證人的作證和原告的發誓就足夠了的話,那就無需在一位婦女忘了時,另一位婦女提醒她了。為什麼《古蘭經》中提到了另一位婦女的必要性呢?”】

相關注釋共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