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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篇:作證 【論誹謗者、偷盜者和姦淫者的作證。安拉說:“凡告發貞潔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以後悔過自新者除外,……。”(《古蘭經》24∶4-5)歐麥爾曾以誹謗穆吉拉的罪名而對艾布·伯克拉、施布利·本·瑪巴德和納菲爾施行了鞭罰,而後要求他們悔過自新。他說:“凡悔過自新者,我接受他的作證。”阿卜杜拉·本·歐特拜、歐麥爾·本·阿卜杜·阿齊茲、塞伊德·本·朱拜爾、塔烏斯、穆賈希德、舍爾比、伊克裡邁、祖赫裡、目哈利布·本·迪薩爾、舒萊赫和穆阿維葉·本·庫拉皆通過了此項決議。艾布·齊納德說:“在我們麥迪那人看來,如果中傷者收回了自己的謠言,並真誠地向安拉做了懺悔,那麼他的作證可以被接納。”舍爾比和蓋塔岱二人主張:“如果一個人主動揭穿了自己的謊言,那麼,在對他進行鞭刑之後,他的作證是可以被接納的。”騷裡主張:“如果一位奴隸曾受過鞭刑,後來他被釋放了,他(以後)的作證是有效的。如果一個曾受此種懲罰的人(後來成了法官),則他的判決是有效的。”有些人主張:“造謠者的作證是無效的,即使他已經懺悔了。”他們還主張:“一個人的婚姻如果沒有兩個證人作證,則是無效的。如果這兩個證人曾經受到過懲罰,那麼他們的作證也是有效的。如果兩位證人都是奴隸的話,則該婚姻無效。”他們還主張:“如果受過刑的人、或男女奴隸作證:他們見到了齋月的新月,那麼他們的作證是有效的。”兼論如何認識誹謗者的懺悔?使者確曾把一個姦淫者放逐了一年。使者還曾禁止人們和凱爾布·本·馬立克及其兩個同伴說話五十天。6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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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請參閱塔布克戰役篇。——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