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篇:作證 | | 【論原告要舉出證據。安拉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券,請一個會寫的人,秉公代寫,……。”(《古蘭經》2∶282)又,安拉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為安拉而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無論被證的人是富有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古蘭經》4∶315)兼論一個人為另一個人作證時說:“我只知道此人很好。”在有關對阿伊莎捏造的謊言645的傳述當中,使者叫來吳薩麥商議,吳薩麥說:“對於你的家屬,我們只知道她很好。”】 | | [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