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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篇:饋贈 【論夫婦雙方互送禮物。易蔔拉欣對此的判斷是:“可以。”歐麥爾·本·阿卜杜·阿齊茲的判斷是:“禮物送出後,不得再收回。”使者曾向妻室們請求允許他到阿伊莎的身邊養病。使者曾說:“收回所贈禮物之人,猶如重新吞食其嘔吐物的狗一樣。”祖赫裡就“如果一個人對其妻請求道:‘把你的聘禮的一部分送給我吧。’沒過多久,他就把妻子休了。這時,妻子提出要回她曾經給出的聘禮”一事判斷如下:“如果當時丈夫是用欺騙的手段拿到了妻子的聘禮,則他必須把聘禮歸還妻子。如果妻子當時是心甘情願地送出了聘禮,且在事情當中沒有任何欺騙的色彩,則這種饋贈是有效的。”安拉說:“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作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的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古蘭經》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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