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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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篇:借債、還債、凍結財產和破產 【論如果債權人在破產者那裡發現了曾經借出、賒賣或信託給對方的財物,那麼他最有權利拿回他的財物。哈桑說:“如果某人已被宣告破產,那麼其釋奴,以及買賣均屬無效。”塞伊德·本·穆塞葉蔔說:“奧斯曼判定: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前就從他那兒拿走了某件東西,那麼這件東西就歸於該債權人(其他債權人再無權利拿走它);如果債權人認出了自己的某件東西,則他(比其他債權人)更有權利重新擁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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