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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篇:債務轉撥 【論債務轉撥。債權人在接受債務轉撥後可否退回債務?哈桑和蓋塔岱說:“在債務轉撥中,若接受方是富人,那麼協議是決定性的,不可退回;在債務轉撥的當天,若接受方已經破產,可以退回534。”伊本·阿拔斯說:“當兩位合夥人分手了,其中一位接受的是資產而另一位接受的是債權時,如果這筆債務得不到償付(因為債務人去世、破產或拒付債務等等),那麼接受債權的這一位無權向他的合夥人要求補償。”這種規定也適用于有關繼承人的案例】[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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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按照《法特赫-巴里注釋》一書的解釋,若債務被轉撥到富人的身上時,富人是不可以把債務退回去的(بِلَا رُجُوعٍ)。所以,哈桑和蓋塔岱的意思是若那位富人當天破產了,他可以把轉撥過來的債務退回去。根據《科勒瑪尼注釋》,“الْمَلِيُّ”這個詞彙在詞項和義項上都和“الْغَنِيّ”(富人)這個詞彙相同,所以我根據兩大注釋,把這句話中的兩層意思都翻譯了出來,這裡特此說明。——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