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篇:雇傭 | | 【論某人在阿拉伯某些部落用“開端章”做“茹戈雅/Ruqy”(治病)531而獲得的酬金問題。伊本•阿拔斯傳自使者說:“你們因安拉的《古蘭經》而收費是應該的。”舍爾比說:“老師(在教學生時)不應該提出收費的條件,但若他他被給予酬金,他應當接受之。”哈凱姆說:“我從未聽說過有人認為給老師付酬金乃屬厭惡之事。哈桑付給老師十個銀幣作為給他的酬金。”伊本·西林主張:給分配(物品)者工資是可以的。他說:“人們常說的‘蘇哈特’(非法所得)是指在評判過程中所得的賄賂。人們因為給出評估而獲得了一份禮物532。”】 | | [531],[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