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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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篇:雇傭 【論若雇主向雇工說明了雇傭的期限,卻沒有說明工作的性質,……。安拉說:“他說:‘我必定以我的這兩個女兒中的一個嫁給你,但你必須替我做八年的工。如果你做滿十年,那是你自願的,我不願苛求於你。如果安拉意欲,你將發現我是一個善人。’他說:‘這是我與你所定的合同,我無論做滿哪一個期限,對於我都不可有過分的要求。安拉是監察我們的約言的。’”(《古蘭經》28∶27-29)兼論雇用工人為即將倒塌的牆加固牆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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