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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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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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三十七篇:先買權
【論在合夥生意中,如一方想賣掉其股份,則他應首先通知其夥友,夥友有先買權。哈凱姆說:“如果在賣前已得到擁有優先購買權者的許可,則擁有優先購買權者再無先買權。”舍爾比說:“如果一方在出售(東西),擁有優先購買權者也在場,且始終未表示反對,則擁有優先購買權者已失去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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