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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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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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三十五篇:商業
【論如果某人買了一件東西,在還沒有離開賣主之前就把它贈送給了別人,賣主也沒有責怪他……。或者他買了一個奴隸,並且當即就釋放了他……。塔吾斯說:如果一個人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買了一件貨物,接著又把它賣掉了,則那是他的財產,利潤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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