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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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篇:打獵或者類似活動的罰贖 【論打獵和類似活動的罰贖。安拉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在受戒期間,或在禁地境內,不要宰殺所獲的飛禽走獸。你們誰故意宰殺,誰應當以相當的牲畜贖罪。那只牲畜,須經你們中的兩個公正人加以審定後,送到克爾白去作供物,或納罰金,即施捨(幾個)貧民一日口糧,或代以相當的齋戒,以便他嘗試犯戒的惡果。安拉已恕饒以往的罪過。再犯的人,安拉將懲罰他。安拉是萬能的,是懲惡的。海洋裡的動物和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你們在受戒期間,或在禁地境內,不要獵取飛禽走獸,你們當敬畏安拉──你們將被集合在他那裡的主。”(《古蘭經》5∶95-96)沒有受戒者打獵後把其肉送給受戒者時,受戒者吃了。伊本·阿拔斯和艾奈斯認為:受戒者可以宰駝、羊、牛、雞和馬,但其它的飛禽走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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