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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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第二十七篇:天課
【論兩個人擁有等量的一份合股財產,那麼兩個人均等分擔天課。塔吾斯和阿塔說:“如果兩位財產的持有者知道各自的財產的多寡,則天課不能合併徵收。”蘇福揚說:“如果一方的羊只不夠四十只,而另一方的羊只也不夠四十只,兩者都無需交納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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