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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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殯禮 【論使者說:“亡人因其家屬的嚎啕大哭而受罪,若嚎哭屬一種風俗的話。因安拉說:‘你們當為自身和家屬而預防那以人和石為燃料的火刑。’”(《古蘭經》66∶6)使者說:“任何人都是監護人,必須對於受託者負責。”如果哭泣不是出於風俗,則是可以的,正如阿伊莎所引用的“一個負罪者,不再負別人的罪326”這節經文所說明的。再如安拉說:“一個負重罪者,如果叫別人來替他負罪,那麼,別人雖是他的近親,也不能替他擔負一絲一毫。”(《古蘭經》35∶18)如果不是號啕大哭,哭泣是允許的。使者說:“一個人只要是被虧殺了,則阿丹的兒子也負有一部分責任,因為,他是製造謀殺傳統的創始者。”】[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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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古蘭經》35∶18)——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