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 :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篇:月經 【論如果一位婦女月來三次月經,那麼人們可否信任她的經期和受孕(之說)。因安拉說:“月經是有害的,故在經期中你們應當離開妻子不要與她們交接,直到她們清潔。當她們洗淨的時候,你們可以在安拉所命你們的部位與她們交接。”(《古蘭經》2∶222) 據阿裡和舒萊赫傳述:如果她家人中有信仰的一知己人對她一個月內來了三次月經給予證明,則人們應該信任那位婦人。阿塔說:“她以前的經期也在考慮之內137。”伊卜拉欣亦有如是說法。阿塔說:“經期最短是一天,最長是十五天。”莫爾泰米爾據其父說:“我就一婦女在其月經停止後五天又看到了血的問題請教了伊本·西林, 他說:‘婦女們對此最清楚。’”】[137]

相關注釋共1 條:
卷號注釋號注釋
1137阿塔此話意指:一個處於待婚期的婦女的經期,也要在待婚後被考慮進來。——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