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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八十九篇:血金6881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以色列人只有等量懲罰的律例,而沒有賠償命價的律例。主對這個烏瑪(穆斯林)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以此為制),以便你們敬畏。’(《古蘭經》2∶178)”伊本·阿拔斯說:“經文中的‘寬赦’指的是,被害一方由於對方的故意謀殺而接受的血錢(命價)。經文中的‘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指的是要求應合理,補償要厚道。”[4498,6881]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498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以色列民族中只有‘格薩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1248)的法律條款,而沒有‘第耶1249’(血金賠償)的法律條款。主對這個民族說:‘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麼……。’這節經文中的‘寬赦’是主特為這個‘烏瑪’而下降的。經文中的‘寬赦’一詞意指受害者一方可以接納故意殺人一方所交納的罰金,故主說:‘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此節經中,主要強調了依例提出要求和依禮賠償的問題,所以主(就此規定給出了如下的說明),即‘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恩慈。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受害者一方在接納罰金以後還要殺人而言的。[4498,6881][1248],[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