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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八十六篇:繼承6739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父母。主廢止了他意欲的,並為男性規定了相當於兩個女性的遺產份額,為父親規定了六分之一的遺產份額,為妻子規定了八分之一(有子女的情況下)或者四分之一(無子女的情況下)的遺產份額,為丈夫規定了一半(無子女的情況下)或者四分之一(有子女的情況下)的遺產份額。”[2747,4578,6739]
第五十六篇:遺囑2747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父母696。如今,安拉廢除了這種做法,並做出了新的規定:即一個男子,遺產方面得兩個女子的份額。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妻子得遺產的八分之一697或四分之一698。丈夫則得遺產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699。”[2747,4578,6739][696],[697],[698],[699]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78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雙親。後來,安拉廢除了這種習俗,並規定一男得二女的遺產份額,雙親各得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妻子可得四分之一或者八分之一的遺產份額。丈夫可得一半或者四分之一的遺產份額。[2747,4578,6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