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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七十八篇:服飾5878艾奈斯傳述:當艾布·伯克爾被選為哈裡發的時候,他寫了一份信函給我,信函上面印章圖案分為三行。“穆罕默德”作為一行,“使者”作為一行,“安拉”作為一行。[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二十七篇:天課1448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致信於我說:“安拉給他的使者定的天課制度裡有這樣一條:即,一位該交一峰一歲母駝作為天課的人,若他沒有一歲母駱駝,只有一峰兩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可以徵收他的那峰兩歲母駝,但需給交課者倒補兩隻羊或者二十枚銀幣。如果一個人到了交納一峰二歲數額的母駝,而他只有一峰三歲的公駝,那麼課務員可以徵收那峰三歲的公駝,但對納課人無倒補。”[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二十七篇:天課1450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寫信告訴他使者有關天課制度的指示:“不應把不同的人之財產合攏納課,同樣也不應為了逃避納課而把合股的財產分開。”[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二十七篇:天課1451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寫信告訴我有關主的使者對天課制度的指示:擁有一份等量的合股財產的兩個人,均等分擔天課。[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二十七篇:天課1453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致信於我,信中談了安拉為他使者制定的天課制度如下:“一位到了交納一峰五歲的母駝的數額者,而他又沒有五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當給他方便,徵收他的四歲母駝一峰,讓其再補納兩隻羊或者二十枚銀幣;一位到了交納一峰四歲的母駝的數額者,而他又沒有四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可徵收他的五歲母駝,但必須為其倒補兩隻羊或二十枚銀幣;一個到了交納四歲的母駝的數額者,可他只有三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徵收他的三歲母駝,但須讓其再補交兩隻羊或二十枚銀幣;一位到了交納三歲母駝的數額者,可他只有一峰四歲母駝,那麼,課務員就徵收他的四歲母駝,但須倒補納課者兩隻羊或二十枚銀幣;一位到了交納三歲母駝的數額者,而他只有一峰二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徵收他的二歲母駝,再讓其補交兩隻羊或二十枚銀幣;一位到了納二歲母駝的數額者,而他只有一峰三歲的母駝,那麼,課務員可以徵收其三歲的母駝,但須倒補納課人兩隻羊或二十枚銀幣;如果納課人沒有合格的二歲母駝,而他只有三歲的公駝,那麼課務員就徵收他三歲的公駝,無須再倒補。”[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二十七篇:天課1454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派我到巴林時,他給我寫了一篇征課的條例,其原文如下:“奉摯愛仁慈的安拉之名!以下就是穆罕默德奉主命為穆斯林制定的天課制度。按此制度徵收天課者,穆斯林應向其交納之;凡徵收天課與此制度不符者,穆斯林有權不交。

1)駱駝的天課:駝不到二十四峰者,每五峰應徵其一只羊; 擁有二十五峰到三十峰者,應徵其一歲母駝一峰;擁有三十六峰到四十五峰者,應徵其兩歲母駝一峰;擁有四十六峰到六十峰者,應徵其三歲母駝一隻;擁有六十一峰到七十五峰者,應徵其四歲母駝一峰;擁有七十六到九十峰者,應徵其兩歲母駝二峰;擁有九十到一百二十峰者,應徵其三歲母駝二峰;超過一百二十峰者,每四十峰應徵其兩歲母駝一峰。每五十峰應徵其三歲母駝一峰;擁有四峰駱駝者,無需出天課,但可自由樂捐。但到了五峰駝,則交納一隻羊。

2)羊的天課:有四十只到一百二十只羊者,應徵羊一隻;超過一百二十只到二百隻羊者,應徵羊兩隻;超過二百隻到三百隻羊者,應徵羊三隻;超三百隻羊者,每百隻征羊一隻;不夠四十只羊者,無天課,但可以自由樂捐;

3)銀幣的天課:如果一個人只擁有一百九十個銀幣,無天課;超過者,每四十個迪爾汗中需交納一個迪爾汗為天課;不夠二百迪爾汗者,無天課,除非他自由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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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天課1455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致信於他,信中說了安拉為使者規定的天課制度中有一條:“不許只以老弱的牲畜納天課,不許只以殘廢的牲畜納天課,也不許只以公羊納天課,除非得到課務員的同意方可。”[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四十八篇:合夥2487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給我寫信說:使者對於課物是這樣規定的:擁有共同財產的兩個合夥人,對於天課應公平均攤。[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第五十八篇:五分之一制3106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被選為哈裡發後,就把我派往巴林,他還曾給我寫過一封信,上面蓋有使者的指環印章。印章上面刻有三行字:第一行寫著“穆罕默德”,第二行寫著“使者”,第三行寫著“安拉”814。[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814]
第九十二篇:詭計6955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曾經為我寫下了使者所給出的天課的規定。出天課者不得為逃避天課而把財產分成不同的部分。[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