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聖訓 5345 相關的聖訓共9 條:
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5烏姆·塞勒梅的女兒栽娜卜據艾布·蘇福楊的女兒烏姆·哈比白傳述:她的父親去世了,有人來悼唁,她就要了香料塗在了身上,還說:“就我個人而言無需香料,但我曾聽使者說:‘一位信仰安拉和後世的婦人,除了為自己的亡夫服喪四個月零十日外不得為他人服孝三日之上。’”[313,1278,1279,5340-5344]
第六篇:月經313烏姆·阿蒂婭傳述:她說“我們奉命除了為自己的亡夫服喪四個月零十日外,不得為他人服喪三天以上,不得塗眼圈,不得用香料,不著豔服,粗布衣服例外。我們被允許月經過後洗大淨時可使用少量的香料;我們也不得送殯。”[313,1278,1279,5340-5343]
第二十四篇:殯禮1278烏姆·阿蒂婭傳述:她說:“我們被禁止送殯,但不是絕對的。”[313,1278,1279,5340,5341,5342,5343]
第二十四篇:殯禮1279穆罕默德·本·西林傳述:他說:“烏姆·阿蒂婭的兒子去世了,剛到第三天,她就要了帶黃色的胭脂化妝了一番,她說:‘我們受到禁止,不得為丈夫以外的人服喪三日以上。”[313,1278,1279,5340-5343]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0穆罕默德·本·西林傳述:烏姆·阿蒂婭說:“我們奉命除了為自己已故的丈夫服喪外,不得為他人服喪超過三日。”[313,1278,1279,5340,5341,5342]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1烏姆·阿蒂婭傳述:她說:“我們奉命除了為自己的亡夫服喪四個月零十日外,不得為他人服喪三天以上,不得塗眼圈,不得用香料,不著豔服,粗布衣服例外。我們被允許月經過後洗大淨時可使用少量的香料;我們也不得送殯。”布哈裡說:“gu si du”和“ku si du”二詞音異意同,這與“ku fu r”和“gu fu r”二詞類同。“nu ba z”一詞則意指“一塊兒。”[313,1278,1279,5340,5342-5345]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2烏姆·阿蒂婭傳述:使者說:“對於一位信仰安拉和後世的婦人來說,除了為自己的亡夫服喪四個月零十日外,不得為他人服喪三日以上,不得塗眼圈,不得穿著豔服,粗布衣服例外。[313,1278,1279,5340,5341,5342,5343,5345]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3烏姆·阿蒂婭傳述:“使者禁止服喪的孀婦塗抹香料,但她可在經期過後,洗大淨時用少量的香料。”[313,1278,1279,5340-5342,5344,5345]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4穆賈赫德傳述:他就“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室的人”這段經文說道:“經文中所指出的限期是指孀婦必須在亡夫的家屬那裡守制(待婚期),故安拉又降下了(或然的準則)經文,即‘你們中棄世遺留妻子的人,當為妻室而遺囑,當供給她們一年的衣食,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他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古蘭經》2∶240)

穆賈赫德說:“安拉為孀婦把一年零七個月又二十天作為遺囑,在這個期限內,孀婦無論是按遺囑留下來抑或是自願出去,都是她的自由,因安拉說:‘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所以,正如穆賈赫德所說的:孀婦的守制是必然的。

阿塔說:伊本·阿拔斯說:“二章240節的經文廢除了孀婦必須要在亡夫的家人那裡守制的規定,而是指出了她可以在任何自己願意的地方守制,誠如安拉所說:‘不得驅逐她們。’”阿塔說:“孀婦如果願意可以按遺囑在其亡夫家裡守制,如其自願出去,誠如安拉所說‘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阿塔說:“遺產的經文降下後,孀婦守制時必然要在某處居住一事被廢除了。孀婦可按自己的意願住在自己願意住的地方守制。”
[313,1278,1279,5340-5343,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