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 | 4578 | 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雙親。後來,安拉廢除了這種習俗,並規定一男得二女的遺產份額,雙親各得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妻子可得四分之一或者八分之一的遺產份額。丈夫可得一半或者四分之一的遺產份額。 | [2747,4578,6739] | |
第五十六篇:遺囑 | 2747 | 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父母696。如今,安拉廢除了這種做法,並做出了新的規定:即一個男子,遺產方面得兩個女子的份額。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妻子得遺產的八分之一697或四分之一698。丈夫則得遺產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699。” | [2747,4578,6739] | [696],[697],[698],[699] |
第八十六篇:繼承 | 6739 | 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過去,(死者的)財產歸兒子,遺囑歸(死者的)父母。主廢止了他意欲的,並為男性規定了相當於兩個女性的遺產份額,為父親規定了六分之一的遺產份額,為妻子規定了八分之一(有子女的情況下)或者四分之一(無子女的情況下)的遺產份額,為丈夫規定了一半(無子女的情況下)或者四分之一(有子女的情況下)的遺產份額。” | [2747,4578,67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