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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76伊本•阿拔斯傳述:他說:“‘析產的時候,如有親戚、孤兒、貧民在場,……’這節天經是屬明確而有效的經文,並非是被主廢止的經文。”[2759,4576]
第五十六篇:遺囑2759伊本·阿拔斯傳述:有些人妄稱《古蘭經》四章第八節經文已被廢除了。以主發誓!此段天經節文絕沒有被廢除,只是人們不再按經文行事了而已。其實,這裡涉及到了兩種監護人:第一種監護人是財產的繼承者,他應當(從他所繼承的財產中析出一些)給予(分配時在場的親戚、孤兒和貧民,等等);另一種監護人是不繼承財產的人(例如孤兒的監護人),他應當(向分配時在場的人)善意地說:“我不能給你們,(因為財產是屬於孤兒的)。”[2759,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