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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75阿伊莎傳述:她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這段天經節文是針對孤兒的財產一事及管理孤兒的財產的人降下的。如果管理孤兒財產的監護人果真是位赤貧者,他可以因自己管理之工作而取合理的生活費。”[2212,2764]
第三十五篇:商業2212希沙姆·本·歐爾沃傳述:他的父親曾聽阿伊莎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516’這段經文是針對孤兒及其財產的監護人下降的。如果監護人是位赤貧者,他可以拿取合理的生活費。”[2765,4575][516]
第五十六篇:遺囑2764伊本·歐麥爾傳述:在使者時代,歐麥爾曾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即一座名叫“塞目阿”的椰棗園施捨掉了。當時,歐麥爾對使者說:“主的使者啊!我有一些很好的財產,我想把它施捨掉。”使者說:“你可把它作為永遠管業,不可出售,不可送人,不可繼承,但其果實用於施濟。”於是,歐麥爾就把它作為永遠管業,其用途包括為主道釋放奴隸,(救濟)窮人、客人、旅行在外者,以及親戚。永遠管業的管理者可以從中合理地拿取生活費,也可以讓其朋友食用,只要不抱著(利用此手段)聚斂財物的意圖。[2313,2737,2772,2773,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