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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31伊本•艾布•目萊克據穆賈希德傳述:他就“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4個月零十日”這段經文中所提到的期限一事說道:“根據這節經文,妻子在丈夫家中度過待婚期為當然。”後來,安拉又降下了“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當為妻室而遺囑,當供給她們一年的衣食,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這段天經節文。所以,安拉又為她規定7個月又20天作為生活必須的遺囑,那是一年的完成。如果女方願意,可以根據遺囑而留下來;如果女方願意的話,也可以離去,誠如安拉所說:“‘關於她們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但待婚期(四個月零十天)對她來說是當然之事。”伊本•艾布•納志哈說,此乃傳自穆賈希德。

又,阿塔說,伊本•阿拔斯說:“這段經文廢止了寡婦必須在其丈夫家完成待婚期,而是指她願意在哪裡完成待婚期都可以,誠如安拉所說:‘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阿塔說:“如果她願意在丈夫的家裡完成待婚期,那麼她有權根據遺囑而住下來;如果她不願意這樣做,而是自願地要出去,那也可以,誠如安拉所說:‘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

又,阿塔說:“後來,繼承的經文降下後就廢止了寡婦必須在丈夫家裡完成待婚期的事情,她可以在任何自己願意的地方完成待婚期。”又,伊本•阿拔期說:“此段經文廢止了寡婦必須在其丈夫那裡完成待婚期,而是願意在什麼地方完成待婚期都可以,因安拉說:‘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
[4531,5344]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4穆賈赫德傳述:他就“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室的人”這段經文說道:“經文中所指出的限期是指孀婦必須在亡夫的家屬那裡守制(待婚期),故安拉又降下了(或然的準則)經文,即‘你們中棄世遺留妻子的人,當為妻室而遺囑,當供給她們一年的衣食,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他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古蘭經》2∶240)

穆賈赫德說:“安拉為孀婦把一年零七個月又二十天作為遺囑,在這個期限內,孀婦無論是按遺囑留下來抑或是自願出去,都是她的自由,因安拉說:‘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所以,正如穆賈赫德所說的:孀婦的守制是必然的。

阿塔說:伊本·阿拔斯說:“二章240節的經文廢除了孀婦必須要在亡夫的家人那裡守制的規定,而是指出了她可以在任何自己願意的地方守制,誠如安拉所說:‘不得驅逐她們。’”阿塔說:“孀婦如果願意可以按遺囑在其亡夫家裡守制,如其自願出去,誠如安拉所說‘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阿塔說:“遺產的經文降下後,孀婦守制時必然要在某處居住一事被廢除了。孀婦可按自己的意願住在自己願意住的地方守制。”
[313,1278,1279,5340-5343,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