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篇:待婚 | 5344 | 穆賈赫德傳述:他就“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室的人”這段經文說道:“經文中所指出的限期是指孀婦必須在亡夫的家屬那裡守制(待婚期),故安拉又降下了(或然的準則)經文,即‘你們中棄世遺留妻子的人,當為妻室而遺囑,當供給她們一年的衣食,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他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古蘭經》2∶240)
穆賈赫德說:“安拉為孀婦把一年零七個月又二十天作為遺囑,在這個期限內,孀婦無論是按遺囑留下來抑或是自願出去,都是她的自由,因安拉說:‘不可將她們驅逐出去。如果她們自願出去,那麼,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所以,正如穆賈赫德所說的:孀婦的守制是必然的。
阿塔說:伊本·阿拔斯說:“二章240節的經文廢除了孀婦必須要在亡夫的家人那裡守制的規定,而是指出了她可以在任何自己願意的地方守制,誠如安拉所說:‘不得驅逐她們。’”阿塔說:“孀婦如果願意可以按遺囑在其亡夫家裡守制,如其自願出去,誠如安拉所說‘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禮的行為,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阿塔說:“遺產的經文降下後,孀婦守制時必然要在某處居住一事被廢除了。孀婦可按自己的意願住在自己願意住的地方守制。” | [313,1278,1279,5340-5343,53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