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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號正文相關聖訓注釋
第四十九篇:典當抵押2514伊本·艾布·穆萊凱傳述:我曾向伊本·阿拔斯寫信(請教某事),他在回信中寫道:“使者的規定如下:被告須發誓。”[2514,2668,4552]
第五十三篇:作證2668伊本·艾布·穆萊凱傳述:伊本·阿拔斯曾在信中寫道:使者的判決如下:被告須發誓。”[2514,4552]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4552伊本•艾布•目萊克傳述:兩個女人在一座房子裡做靴,她們當中的一個人外出時,手掌為錐所刺,她因此到伊本•阿拔斯那裡誣告另外一個女人。伊本•阿拔斯說:“使者曾講:‘要是人們被給予他們所宣稱的,那麼這個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將會丟失掉。’”伊本·阿拔斯接著說:“你們在她(控告者)面前向她提醒安拉(的懲罰),並在她面前頌讀‘以安拉的盟約和自己的盟誓換取些微代價的人,在後世不獲恩典,復活日,安拉不和他們說話,不睬他們,不滌清他們的罪惡,他們將受痛苦的刑罰1272’這節經文。”所以,他們就照做了。那個女的承認了自己的不當行為。伊本·阿拔斯接著說:“使者說:‘被告須發誓。’”[2514,2668,4552][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