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篇:商業 | 2212 | 希沙姆·本·歐爾沃傳述:他的父親曾聽阿伊莎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516’這段經文是針對孤兒及其財產的監護人下降的。如果監護人是位赤貧者,他可以拿取合理的生活費。” | [2765,4575] | [516] |
第五十六篇:遺囑 | 2765 | 阿伊莎傳述:“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應當取合理的生活費。”(《古蘭經》4∶6)這段天經節文是針對孤兒的監護人下降的。監護人如果是窮人,他可以從孤兒的財產中拿取合理的生活費。 | [2212,4575] | |
第六十六篇:《古蘭經》注釋 | 4575 | 阿伊莎傳述:她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這段天經節文是針對孤兒的財產一事及管理孤兒的財產的人降下的。如果管理孤兒財產的監護人果真是位赤貧者,他可以因自己管理之工作而取合理的生活費。” | [2212,2764] | |